2018-11-02

愛人如己

首先向大家說聲對不起,這篇文章延遲了五年。起初是覺得未想清楚,後來是沒有時間,跟著是沒有心機。難得昨天重整了網誌,也是時候重新出發了!

上文提及最大的誡命是『愛神』,這篇順理成章是討論『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愛人如己』,因為耶穌說:
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 ─ 你的神。
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
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
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(太22:37-40)
讓我們一同研究吧!

(1) 如果舊約的總結是十誡,新約的總結就是愛神及愛人如己了。上次看了頭四個誡命的目的就是『愛神』,現在看看其餘的誡命吧(出20:12-17):
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(#5)
不可殺人。(#6)
不可姦淫。(#7)
不可偷盜。(#8)
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(#9)
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 (#10)
新約耶穌又怎樣說呢?同一個對話,馬可的紀錄是這樣的(可10:19):
誡命你是曉得的:不可殺人(#6);不可姦淫(#7);不可偷盜(#8);不可作假見證(#9);不可虧負人(#6);當孝敬父母(#5)。
耶穌指出,要得到永生,就要遵守誡命,就是第五至第九誡,都是有關怎樣『愛人』。

為何沒有提及其他五項誡命呢?或者可以這樣說:『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,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(約壹4:20)』,並且『我們若彼此相愛,神就住在我們裡面,愛他的心在我們裡面得以完全了。(約壹4:12)』。只有當我們去愛人的時候,才能夠愛神,亦已經愛神了。愛人的已經愛神了,不愛人的已經不愛神了。難怪耶穌只提及愛人的誡命了。扯遠一些來說,第五至第九誡其實早已顯明在人的良心上:古今中外的人,不論有否讀過聖經,有否聽過耶穌的道理,從心底裏都知道這是做人的本份,正如保羅所說:
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們雖然沒有律法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,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,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,或以為是,或以為非。(羅2:14-15)
至於第十誡,其實是補充了第五至第九誡的動機/源頭:當一個人起了貪念,不知足了,就會設法去剝奪別人、據為己有。第五至第九誡是表面的行為,第十誡是背後的心態,其實是錢幣的兩面。


(2) 有一個很有趣的說法:上帝為了令我們記得祂的誡命,在舊約中定下十條誡命,剛剛好可以用十隻手指數晒。到了新約,耶穌歸納了這十條誡命,成為兩大誡命 - 愛神和愛人如己 ,剛剛好可以用兩隻手代表。兩隻手,十隻手指,代表同一件事,都是神叮囑我們的誡命,為的是叫我們得永生。


(3) 作為基督徒,你有否聽過我們已經不用守十誡了,因為基督的十架已經廢棄了律法呢?我們不應該回到律法主義去守律法,況且我們作為罪人亦無能力守律法/十誡呢。是耶、非耶?

要回答這個問題,我們可以比較舊約的十誡和耶穌的大誡命。如果其中一個要求更高,那麼只要達到高一些的要求,另一個也就達到了,對嗎?那麼請問十誡的要求高些,還是大誡命的要求高些呢?

我且賣個關子說說故事。有個媽媽,每天都呼喝孩子不要打機/看電視、不要駁咀、不要懶惰、要早睡早起、要勤力讀書、練琴...  另一個媽媽,從不勉強孩子要做什麼,不要做什麼,但是會講解給孩子聽做每件事的原因/後果,培養孩子學習、練琴的興趣,讓他很自然去做同樣的事。究竟那個媽媽的要求/標準高些?

說到這裡,聰明的讀者一定明白我的意思了。耶穌的命令看似與律法/誡命關係不大,實質是遠遠超越了舊約的要求!正如耶穌所言:
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(太5:17)
我可以不偷盜,但內心仍然貪戀別人的財物。我甚至可以不貪戀,但我不想施捨,更不會愛我的仇敵。不要害人只是『初級版』,愛弟兄/愛人是『進級版』,愛人如己是『完全版』。

當你守律法時,你是被動的,是勉強的,是拘泥於行為,是困難的,是門面功夫,沒有喜樂的。這是做人的本份。

當你愛人如己時,你是自願的,從心而發,是滿有喜樂的。這是超然的生命,因為你的心思、意念已經改變了,與神的心意同化了。

這個比較,其實耶利米先知一早已經寫了出來,就是:
耶和華說:日子將到,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,
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,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,與他們所立的約。我雖作他們的丈夫,他們卻背了我的約。這是耶和華說的。
耶和華說:那些日子以後,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: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,寫在他們心上。我要作他們的神,他們要作我的子民。(耶31:31-33)
想不到本來我們要討論新約教訓的總結,卻回到新約的起源上,就是以上這段經文。原來藉著神的律法寫在我們的心上,我們不單止能夠做到十誡,而且更進一步,能夠愛人如己,並同時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地愛神了。

有空我們可以談談新約,不過下一篇還是要繼續討論『愛人如己』,因為這並不是一個誡命咁簡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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